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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守的相关法规
  • 环保部门联合交通部门对危险废物包装与运输所有技术规定进行整合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我国交通部已出台的法规有: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JT 61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等。我国环境保护部在此基础上,从运输过程的安全、环境的污染控制、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事故应急的角度出发,制定了HJ 2025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GB 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规范。

           根据以上法规,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危险废物公路运输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JT 617以及JT 618执行;危险废物铁路运输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执行;危险废物水路运输应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规定执行。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规定。

           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废物时,应在危险废物包装上按照GB 18957附录A设置标志,其中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志应按HJ 421要求设置。

           危险废物公路运输时,运输车辆应按GB 13392设置车辆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在集装箱外按GB 190规定悬挂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时的中转、装卸过程中应遵守如下技术要求:

           (1)卸载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废物的危险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装卸剧毒废物应配备特殊的防护装备。

           (2)卸载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3)危险废物装卸区应设置隔离设施,液态废物卸载区应设置收集槽和缓冲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