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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总2018十大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请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公司谨记在心!
  • (一)危废非法倾倒典型违法案例


    01嚣张!央视记者暗访上市公司非法排污遭扣押!

    1.基本案情

    上市公司无法无天的排污,村干部拿钱看门护院,环保局无视企业污染,当地村民的举报,轻则口头警告,重则经受皮肉之苦,和记者说过话,都要担心遭受打击报复。历经媒体多次曝光,环保专项督查,污染反而日趋严重。洪洞县发生的这一幕,已经到了荒诞的地步。

    山西三维集团是一家以生产聚乙烯醇、粘合剂、苯、焦炭等上百种化工产品的国有大型化工企业,也是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曾被评为山西省36家优势企业之一,公司拥有资产总值超过45亿元人民币。2018年2月底,记者根据观众的举报,来到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沟里村,当记者还在初步对三维集团污染情况和村民们进行询问时,两名自称是沟里村的村干部拦住了记者的去路,强行要求搜身,场面一度僵持不下。

    据了解,沟里村遭受的污染最为严重。距离三维集团厂区大概2公里的地方,有个人工开凿的巨大深坑,神坑有两个足球场面积大,高低落差在30米左右。调查期间,一整车白色工业废渣被倾倒在这个巨大的深坑里,灰色和白色两种工业废渣沿着卡车停过的位置滚落至坑底,从远处看,好似两种不同颜色的“瀑布”。正在倾倒的灰黑色粉状物正是粉煤灰,而灰白色的东西则是电石渣。电石渣和粉煤灰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范畴,不仅会随风飘散,还会对空气造成影响,一旦通过雨水的冲刷极易渗透地下,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同时,电石渣属强碱性物质,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吸入粉尘,对人体呼吸道和眼睛有强烈刺激性,还有可能引起肺炎甚至灼伤,这两种工业固体废物需要通过专门的堆场统一贮存并严格管理。可是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大坑的底部根本没有铺设相应的防渗层。工业废渣被倾倒在大坑中,然后再“伪装”成一个新建的渣场,埋在地下的工业废渣就成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

    在这个大坑的另一侧,不足100米的距离就是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对于三维集团无休止地倾倒工业废物,周围的百姓怨声载道,但是却敢怒不敢言。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因为这个巨型大坑,自己年过半百的母亲葬身于工业废物中,最后还是经过村里调解才得到部分赔偿。说话间,又有两辆大卡车呼啸而过,驶向了巨坑,继续向大坑内倾倒工业废渣。记者计算了一下时间,从上午9:46分开始,每间隔十五分钟至半个小时便会有一辆大卡车驶来,仅半天时间,三维集团向新庄村这个巨坑中共计倾倒了8车工业废物。

    在洪洞县赵城镇西沟村,村民们告诉记者,他们被污染压得几乎到了无法呼吸的地步,自然环境被严重破坏,漫山遍野灰色的废渣。据村民回忆,这里的土地虽然算不上肥沃,但大多农作物长势还算不错,可现如今许多原来能种活的庄稼现在都活不成了。除了工业废渣倾倒,三维集团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随意排放更是触目惊心。在一位村民的指引下,记者几经周转找到了汾河岸边隐蔽的排污口。刚一到这里就看到,浓浓的白色工业废水从管道内不间断地流出,并伴随着刺鼻的气味,污水不时变换着颜色。白色的刺鼻,黑色的则泛着一股股恶臭。

    肆意排放,坑害百姓,一家上市公司为何如何大胆,将工业废物倾倒在村庄,将泛着恶臭、刺鼻的工业废水排到汾河里呢?正当记者询问这些问题时,几个自称是沟里村村干部的人拦住了记者的去路。当记者提到在汾河边见到有污染情况时,两名村干部要将记者扣留当人质。

    在调查时,洪洞县赵城镇的很多村民向记者反映,之所以三维集团敢毁掉庄稼地,把工业废渣直接倒在村里,是因为村干部和三维集团私下协商,以承包的方式将这些工业废渣倾倒在村里,谋取利益,而反对的村民轻则被警告,重则吃棍棒之苦,村民们只能忍气吞声。 当记者准备离开的时候,有村民匆忙赶了上来,一定要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他告诉记者,因为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和记者聊天,他担心事后村里、厂子里的黑恶势力会报复他。
    2.处理结果

    2018年4月17日晚8时,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播出《污染大户身边的“黑保护”》,曝光位于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的山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工业废渣,排放工业废水,对沿途村庄百姓带来很大危害。当晚,临汾市委、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要求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非法排污企业,坚决打击污染企业背后的“保护伞”,严肃追究不作为、滥作为、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迁就。据了解,联合调查组已连夜赶赴洪洞县展开调查,山西省环保厅派出专业人员也已到达现场指导。

    02

    至少填埋近8000吨!江苏泰兴大量化工危险废料是如何偷偷“下乡”的?

    1.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借农地复垦的名义偷埋化工废料。经泰兴市公安局侦查发现,在2017年4月25至7月7日、12月5日至7日两个时间段,泰兴市友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处理该公司的化工废料单氰氨废渣,后者组织人员运输至张桥镇薛庄村五组沟塘内,累计填埋了7997.6吨。
    位于泰兴市张桥镇薛庄村一处危废填埋点,其面积为10亩,上方有塑料布覆盖,四周用铁栏杆圈住。当地土壤一般呈现黄色,而这块地的表层土壤呈黑色,用铁锹开挖50厘米深后依然可见“黑土”。
      张桥镇郭桥村村民反映,村边高速公路两侧有多个沟塘,2016年以来,村里对其中部分沟塘复垦。当时,他家10亩鱼塘里的鱼还没抓完,就有卡车拉着“黑土”偷偷填入鱼塘里。这些“黑土”刚刚倒入,鱼塘就像煮沸了一样冒气泡,鱼都死了。一些村民怀疑这些“黑土”是从周边化工厂里拉过来的废料。
      张桥镇几个村的村民向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多次反映,后来虽然拉过来的“黑土”少了,但是仍有大批建筑垃圾被拉来填埋,直到2017年底,填埋才结束。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安洪逸告诉记者,这些“黑土”为单氰胺废渣,单氰胺属于氰化物系列,属于剧毒性危险废物,在土壤污染里属于比较严重的污染物。

    张桥镇副镇长朱军介绍,除公安已确定的危废填埋点外,另外还有7处沟塘也疑似填埋了单氰胺废渣,目前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据警方调查,友联化工监事黄某为解决本公司废渣胀库问题,经法人代表徐某同意后,找到中间人王某两次分别以每吨11.5元和13.5元的处置费,委托处理单氰胺废渣。虽然国家对填埋危废有明确规定,但涉事企业与村干部勾结,绕开了监管。“原薛庄村党总支书记印某跟中间人王某有口头协议,默许对方把‘黑土’拉过来填埋。”泰兴市公安局一办案民警介绍,企业表示只要村里同意填埋危废就可出钱,而复垦异地取土困难、成本越来越高,村干部唯利是图,双方一拍即合。
    2.后续处理

    据悉,此次偷埋危废事件的后续安全处置,依然面临多重难题。“本地一家有资质的企业年处理量仅有6000多吨,在有限的时间内消纳不了近8000吨危废。”张桥镇党委书记熊亚平说,他已联系了江苏省内三家有资质企业,但都容量接近饱和没有接收,跨省转运处置更为困难。

    根据相关要求,张桥镇政府需在今年年底前将上述危废转移暂存完毕,明年3月底前完成处置工作。该镇一级财政难以承受此次危废处置费用,目前只能先向泰兴市政府申请环保公益基金,等后期诉讼时再向涉事企业追偿。

    03

    辽宁鞍山大量油泥油渣倾倒坑塘污染严重

    1.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鞍山市,在台安县多个村庄附近,发现大量油泥油渣等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在十几个坑塘之中,油泥油渣坑塘总面积累计达15993平方米,总量约3.5万吨,仅高力房镇太平村的2个油污坑池就占地3800平方米,危废存量估计在5000吨以上,现场景象令人触目惊心。

    鞍山市台安县地处辽河三角洲腹地,是辽河油田重要采油区之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土小炼油”企业成为台安县乡村经济支柱产业。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等“十五小”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停产。

    20多年过去了,台安县仍有“土小炼油”企业从事违法生产活动,大量炼油废渣和油泥被非法倾倒在村边鱼塘或田耕地头。同时,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长期将外地油泥油渣非法运至台安县倾倒,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2017年4月,全国开展纳污坑塘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台安县发现14个油泥油渣坑塘;同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辽宁省,在台安县又新发现4个油泥油渣坑塘。同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向辽宁省反馈指出,辽宁省存在危险废物存量大、环境隐患突出等问题。

    调阅资料显示,从2014年至2017年间,台安县累计发现并办理10起油泥油渣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以来,台安县境内发现油泥油渣坑塘共计19个。全县油泥油渣坑塘总面积达15993平方米,估算体积为23430立方米,总量约3.5万吨。2018年7月28日,沈阳化工研究院出具的《台安县存量油泥(渣)初步勘察与工作建议》指出,台安县部分油泥油渣坑塘存在未做防水处理、未建围坝、存储油泥高于水平面等问题,随时有外泄风险。特别是一些储坑表面含有大量油水混合物,一些储坑油泥包装袋脆化易碎,有的存储地点甚至已封土回填,环境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如此严重的油泥油渣污染和频发的非法倾倒问题,却没有引起鞍山市及台安县的充分重视,既未采取措施打击非法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无害化处理。直到2018年11月“回头看”时,台安县仅完成两个坑塘油泥油渣的转移暂存,进度十分滞后,19个纳污坑塘均未完成销号。  

    2.后续处理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辽宁省及鞍山市尽快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早彻底消除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对存在失职失责的,依纪依法查处问责到位。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典型违法案例

    04

    数据造假央视点名 这家上市公司却被推荐“买入”

    1.基本案情

    2018 年6月,央视调查报道称,在江西东江环保公司的运行记录中,尤其是在后半夜到凌晨的这一段时间里,一燃室和二燃室的温度经常低于850摄氏度和1100摄氏度的温度要求。同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浓度经常超标,甚至还通过旁路管道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然而,在企业的在线监控室中所有数据显示却都是正常,远远低于排放限值。进一步调查发现,从操作员的界面上看到可以直接打开参数设置,对监测废气的各种参数,如斜率等进行修改。 报道还指出,作为排污企业本身只能以操作员身份浏览操作数据,但第三方运维企业却将管理员的密码交给了东环保。

          据悉,2018年3月底,江西东江环保江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购买了一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用于对焚烧生产过程中的烟气进行实时采样监测,上传数据,并由第三方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当焚烧炉设备出现故障或在线监测设施维修或停用时,为规避监控烟气排放超标,江西东江环保公司焚烧车间工人就会在向车间领导汇报后将自动监控设施调至维护状态。维护状态下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不再采集烟气的数值,而是采集空气的数值,且维护状态下的焚烧炉内仍有剩余废料在继续燃烧,这时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所监测的数据就会严重失真,待将相关设备修好之后,该公司再将设备调回正常运行状态。5 月 23 日,媒体在对江西东江采访过程中,记者对焚烧炉的炉温、旁路以及监控系统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公安部门针对记者质疑的情况,于 5 月24 日将江西东江主要责任人采取刑事拘留进行询问调查。5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环保局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在线监控及现场监测数据显示江西东江外排废气含氧量不稳定;二燃室温度有时会出现低于环评要求的≥1100 度的要求;江西东江人员擅自操作使用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所有从事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月30日相关责任人取保候审。江西东江经过检修整改后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于6月7日进行试生产,根据试生产要求,东江环保已委托独立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江西东江的生产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并将形成监测报告后报送当地环保部门。6月26日,江西东江总经理及两名安环工作人员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逮捕。
    2.处理结果

    12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3名责任人员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军(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蔡某睿(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专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危废露天存放、随意堆存典型违法案例 

    05

    中国黄金贵州露天堆存300万吨危险废物 敷衍环保督察

    1.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西南州被誉为“中国金州”,为开发该州兴仁市境内的黄金资源,中国黄金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兴仁市黄金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

    2017年4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超标超量堆放、污染地下水、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督察组按要求向贵州省进行转办。2018年5月兴仁市上报该案已办结,称2017年8月30日前对尾矿库堆放量和堆高进行了实地测算,尾矿库存在的溢流风险和尾矿库扬尘已进行治理。

    2018年11月14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督察发现,兴仁市及其相关部门敷衍应对群众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整改工作流于表面。此次“回头看”现场核实发现,金兴公司尾矿库建设运行仍很不规范,整改落实敷衍应对,环境隐患突出。

    一是氰化尾矿库未依法建设运行。根据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专项评价及贵州省环保厅批复(黔环表〔2006〕90号),该尾矿库贮存的氰化尾渣属于危险废物,采用干式堆存填埋处置,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但该尾矿库自2008年启用以来,已堆存含砷氰化尾渣达300多万吨,全部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防雨淋措施,且库区周边防洪沟和挡土墙设置不完善,库内原有集水池已被填平,库内及库外雨水、淋溶水收集池尚在建设之中,无法确保库内外雨水和淋溶水有效收集处置。填埋场既未按要求设置规范标志牌和绿化隔离带,其上游也未设置监测井,无法获得地下水背景监测数据。

    此外,金兴公司还设置有低品位原矿石堆场一处,该堆场约2000平方米,已堆存低品位矿石约4万吨,堆场周边也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截水沟、淋溶水集水池和防雨淋设施,环境风险突出。

    二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专项评价及其批复(黔环表〔2006〕90号)明确要求,尾矿库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800米。但该公司仅依据2014年10月自行组织的评审意见,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尾矿库防护距离从800米减为250米。附近居民搬迁工作进展迟缓,最近住户与尾矿库边界仅一路之隔,直线距离不足5米,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三是企业环境管理混乱。兴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7月和10月两次检查发现,金兴公司矿坑水处理站出水口总砷在线监测设备损坏、运行异常。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设备仍未恢复使用。该企业仅采用排水前人工采样检测方式监测,难以确保含砷废水达标排放;企业虽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但实际监测工作既达不到规定频次,也未按规范要求将氰化物、总铬、总磷、总镉、铅等指标纳入检测范围,排放水质处于失控状态。

    此外,金兴公司还因陋就简、应付整改,利用原有低洼地段,在没有对场地进行规范整理的情况下,简单铺膜防渗后,将其改造为一个约8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用于矿坑水和废石堆场淋溶水收集。现场督察时,该“事故应急池”装满废水,未按规范要求处于空置状态,实际不能发挥应急作用。

    2、原因分析

    黔西南州及兴仁市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不力,虚报整改完成情况,导致群众举报问题长期未能解决。两级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企业尾矿库长期不规范运行未能依法查处,监管失职。

    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意识淡漠,整改敷衍应对,未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中国黄金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市黄金公司对下属企业监管不力,工作失察。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四)私设暗管排放危废典型案例

    06

    偷接管道排放33393.8吨重金属超标废水至瓯江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来,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持续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被媒体曝光后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特别是3月28日温溪镇政府向温溪环境监察中队反映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寮坑出水口(2号)的出水呈现黄色等异常情况,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深入开展跟踪调查,没有排查污水排放源,导致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偷排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2018年5月,县环保局温溪监察中队副中队长章琳被免职;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温溪环境监察中队联系片长杨军浪,温溪监察中队监察员朱华、尹若戈受到记过处分。   

    据查明,今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经温州泽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东李某商议决定,与温州泽远公司委派至青田众鑫公司的厂长徐某亭、车间主任周某豪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至瓯江水域的废水量达33393.8吨。

    经对现场废水采集检测,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
    2.后续处理

    11月30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个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判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70万元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五)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典型案例

    07

    天津首例污染环境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1.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王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工厂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某公司出示了该许可证,并签订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上门处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酸等化学废液。其间,2015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在明知肖某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肖某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肖某伙同其妻张某某在明知韩某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由肖某驾车,张某某陪同押运,将上述废酸液运至韩某某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的某公司,交由韩某某处理。后韩某某将其中部分泄漏的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其公司院外渗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其丢弃的废酸桶内废酸液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2016年12月起,王某某再次委托肖某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肖某、张某某在明知孟某某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肖某驾驶其上述车辆,张某某陪同押运,将某公司产生的废酸液运至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交由孟某某处理。后孟某某将上述废酸液丢弃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小区南侧水沟内及八里台镇洪泥河附近高速公路旁的树林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上述丢弃的废酸液认定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由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销毁。

    案发后,崔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肖某、韩某某、张某某赔偿以上全部治理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
    2.处理结果

    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肖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孟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丢弃、堆放未经处理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处理危险废物相关行业,期限为三年(这在以往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多见);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人民币189612.88元;被告人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人民币104743.74元;被告人王某某、肖某、张某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天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人民币294356.62元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