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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检两长同堂办案审理全县首起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12月14日,平江县首起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由县法院院长李明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黄利军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县环保局、城关镇政府相关工作负责人以及近30家企业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汇源公司生产厂厂长李某甲为解决公司沥青喷淋废水循环池气味太大等问题,在明知廖某无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且未按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的情况下,就委托其处置公司循环池内的沥青喷淋废水。2018年5月2日,廖某分别联系孟某、何某(另案处理)以及谢某安排三台吸污车运输沥青喷淋废水,并明确孟某、何某等人拖出汨罗后,在高速公路随便找个地方排放。2018年5月3日凌晨,孟某安排杨某、李某乙将从汇源公司抽取的约七吨沥青喷淋废水偷排到平江县城秀野大道旁的雨水井内,致使平江县北城河汩罗江河段严重污染。
经鉴定,非法倾倒的废水造成平江县北城河和汨罗江部分断面地表水土壤污染,为消除污染,产生损失人民币470954.7元、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人民币18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汇源公司、廖某、孟某已赔偿以上全部损失,并接受处罚。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汇源公司违反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沥青喷淋废水不外排的要求,将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委托给了无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廖某等人,排入雨水井流入汨罗江河道,数量达7吨左右,对汨罗江河段造成严重污染。李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生产厂长,负有直接责任;廖某、孟某、杨某、李某乙已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汨罗江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
庭审中,六被告均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服法,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赔偿修复环境及其他相应损失333077.35元;判处五名被告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李某甲等五被告共同赔偿修复环境及其他相应损失共66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的审理充分反映了法检两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决心和力量,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提醒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唤醒社会公众爱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之心。同时,也向社会明确传达了破坏环境不仅要担负刑事责任,更要担负修复环境以及带来的其他相应损失,付出经济赔偿的代价。
该案的办理也是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通过院、庭长带头示范,网络同步直播,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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