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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 由于目前我国各省危废产生量和处理能力之间严重不平衡,所以有时候危废需要跨省转移进行处理。大家都知道危废跨省转移审批流程多、耗费时间长,那么审核程序有哪些?有什么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移出地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表》。

    2. 持《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表》到危险废物移入地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或地级市环保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移入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接受该批废物后,在《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提供当地该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4. 移出地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核。

    5. 移出地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管理手册。

    6. 准许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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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注意事项

    1.产废单位提出跨省转移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3. 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4.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