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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 环境监管≠安全监管!
  • 3·21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之后,相关部门对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日趋严格,就有很多化工企业向南叔抱怨:安监局检查完了,又来生态环保局检查,不都是为了安全吗?检查工作需要那么重复吗?对于这一质疑,南叔想说句公道话了:对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的监管,其实没大家想得那么简单,特别是对废弃化学品的环境监管,还真不等于安全监管!


    上周五,国家生态环境部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问题的请示》和《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环境监管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回复,明确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工中间物料的环境监管与安全监管之间的界限。



    废弃危化品的环境监管有哪些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是废弃危化的主管部门吗?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是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提出环境管理要求,依法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依法由相关部门负责。


    企业环保设施的安全由哪个部门监管?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运行也是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内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环境治理达标情况等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企业中间物料怎样进行环保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将拟抛弃或放弃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后,生态环境部门将该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中间物料,其临时堆放或闲置的安全监管工作应由相关部门负责。


    危险废物的属性由哪个部门来判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属性判定工作。无法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或鉴别存在争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的鉴别和申报登记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企业。


    废弃危化品环保监管的前提是什么?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4.2条规定,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派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因此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未经预处理达到稳定的,应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规定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