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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意堆放废空桶等危废,企业被罚款10万!@企业如何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这11点请牢记
  •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危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然而,部分企业却对此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以致“违法”而不自知。

      废油液、废桶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企业被罚10万元

      平湖市XX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位于平湖经济开发区,主要进行纸张印刷,建有两个胶印车间,一个显影车间。2018年10月18日,平湖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南侧露天随意堆放有洗车废液、显影液空桶及油墨清洗剂空桶,均属于危险废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市环保局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该如何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呢?

    下面这11点内容

    务必认真阅读哦!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产废单位以及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做到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危废管理图表、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制度内容和负责人信息。▲河钢集团衡水板业责任制度

    二、标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和危险废物标签式样

    三、危废管理计划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及时报所在环保县局备案。如有内容有重大改变,应及时申报。▲危废管理计划

    四、申报登记

      按照统一制式如实地向所在环保县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可以提供材料证明申报真实合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五、源头分类

    (1)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2)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3)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4)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5)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6)性质不相容;(7)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此7类条件下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贮存。六、转移联单

      转危险废物前,向所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待批准后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线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待审核通过,纸质版盖章留存。▲网上联单填写截图

    七、经营许可证

      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并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八、应急预案及演练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撰写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过程使用拍照或视频方式留存。▲现场演练照片

    九、业务培训

      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培训。十、贮存设施管理

    1.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三同时验收。2.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渗、硬化要求,做好分类密闭贮存,并设置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3. 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不能超过一年。▲危废间分类贮存

    十一、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1. 利用和处置设施分别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并设置利用台账记录危废利用情况。2. 按照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保存检测报告,污染控制符合排放标准。(来源:生态衡水)▲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注: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