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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万吨危险废物,如果用载重10吨、长度约10米的大卡车进行运输,共需要850万台。假设将这些装满危废的卡车首尾相连排成一列,则可以绕地球赤道两圈有余。 这是全国每年产生但未被利用处置的危废数量。上述数据来自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主任凌江2015年6月的公开撰文。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鉴别具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的废物。很多危废与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医院用剩的医疗废物、一些废旧电池,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危废。一节一号电池腐烂在土壤中,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
其中,近年时常见诸报端的非法倾倒便是危废未被利用处置的去向之一。
“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危险品中危害最大的一类。一旦非法倾倒于田间地头,对土壤的影响则是很难估量的。”苏州一位从事危废运输的业内人士表示。
“十次倾倒,九次问题出现在运输环节上。”上述业内人士说。不同地方的多位危废运输从业人士也肯定了这样的判断。在危废运输处置行业中,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按规定,废弃物除自建设施进行利用处置外,大部分需经过运输环节,由产废企业转至处置企业进行安全处理。然而,据多名业内人士透露,危废运输行业乱象丛生,无资质经营、非法挂靠成为行业默认的普遍现象。
劣币驱逐良币 2015年7月14日,江苏昆山的公路上,执法车辆警灯闪烁。一场交通执法车前后夹击违法货车的好戏引得路人围观。
货厢上堆满硕大编织袋的货车被两辆交通执法车追上,并逼停在城郊的违法车辆停放场地,过磅、验货。经执法人员调查,车上所载货物为含铜污泥,属危废的一种,而货车并无危废运输资质。
危险废物经由产生、运输、处置三个环节,三者的监管缺一不可。
按照正常顺序,应该是由产废到运输再到处置的过程。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联系,处置单位寻找拥有车辆的车主‘合作’,车主再去寻找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挂靠。这样一来,原本处于中间环节的运输成为了这一链条的最末端,而合法经营的运输公司则被架空了。
很多产废方的业务都是直接打包给处置企业,不和运输公司直接合作,而处置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多是以低成本去挂靠一些车辆进行运输。在违法成本极低的情况下,没有处置企业会愿意花高价钱与正规运输企业进行合作。况且,正规运输企业的车内装有摄像头全程监控,也使得处置企业节约成本非法倾倒成为不可能。
一旦处置单位承担了处置和运输两个环节的工作,则被运输的危险废物究竟是按要求运入处置厂进行处置,还是在半路为了节约成本被随意倾倒、掩埋,处置单位如果造假,执法部门很难监察到。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包含很多种,而危险废物则特指危险货物中的废弃物,是其中特殊的一类。交通运输部有明确规定,仅拥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不得从事危险废物运输。
运输危废的车辆除了要满足危险品运输的所有条件之外,还要附加环保要求如车辆清洗、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与普通危险品运输相比,从事危废运输的车辆管理要更严格,应对事故、风险的要求更高。
然而,目前行业内充斥着很多“冒牌军”。上述被查处的违规货车,拥有危险品运输资质,但不具备危废运输资质。
“正规军”的秘密 无资质或超资质运输危废,只是危废运输中的乱象之一。而无相应资质的车辆挂靠正规企业,则已是“正规军”中的公开秘密。
2015年5月14日,两辆货车准备随意倾倒危废时,被昆山市交通运输部门查获。经查,该车即为挂靠车辆。
对于挂靠问题,国务院安委办自2014年起有明确要求: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记者同时联系了昆山市三家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对方都回答可以挂靠,费用从8000元到1万元不等。而挂靠现象,亦不止昆山。
记者以私家货车车主的名义致电山东一家运输企业询问,对方表示可以挂靠。记者又随机选择了几家广东等地的企业,亦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
联单制度难“联单” 为了规避风险,一些处置单位并不会直接找到挂靠单位,而是与拥有运货车辆的私人车主进行挂靠“业务合作”,再由私人车主寻找有危废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挂靠。一旦出现问题,这是运输企业的责任,与处置单位无关。
上述案件的处置单位负责人表示:“该事件对于处置单位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挂靠的车子有问题,由他们负责,罚他们的款,和我们没关系。”
该负责人表示:“我们处置企业的主管单位是环保局,而非交通局。只要环保部门有一个明确的文件下来,我们根据要求,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但是现在环保部门并无相关文件。”
“如果它(指挂靠单位)的车辆进不了环保部门的系统备案,不符合环保局的规定,那我们就没辙了。”上述负责人说。
而这一案件的产废单则表示:“我们都是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选择的运输车辆都是在苏州固废中心备案的。”
按照正常程序,危废产生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批准后,需由产废、运输、处置三方企业共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废企业在环保部门的运输车辆备案系统中选择系统通过的车辆,方可转移危废。
然而,就是这些通过了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的车辆,却多无危废运输资质,并在运输过程中被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在源头把控上没有执行交通部门对危废运输的要求。”昆山多位危废运输企业负责人这样说道。
“如果联单制度得以严格执行,运输企业就难以违法。”清华大学教授蒋建国表示。
环保部门负责监管产废单位,由于这一环节监管存在问题,导致了危废可以不合规流出,从而使得下一环节道路运输的监管吃紧。一名昆山公安执法人员称:“希望环保部门可以从源头上抓好,否则仅仅依靠数量有限的执法人员在路上查车,这样的力度很有限。”
2015年7月10日,昆山市环保局印发了《2015年度昆山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方案对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管提出了相应措施,但尚未对运输环节进行规定。
由于这一环节中资质挂靠监管的问题,导致了处置企业的车可以使用挂靠来的资质从事运输,这又为下一环节对处置单位的监管增加了障碍。
“要想解决,并不难” 上文案件中,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解释均没有错。二者确非交通部门主管。然而不论是昆山环保局还是昆山以上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均没有规范运输环节的文件。各级交通部门虽做了明确规定,却无权管理到产废和处置单位。于是,企业有了空子可钻。
“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因而说白了,杜绝危废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不能因为政府下设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而致使问题滋生。”太仓环保部门官员表示。
“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有一种机制,使得环保和交通两部门的力量可以联合起来。”上述人士说。
“危废运输的乱象要想解决,其实并不困难,关键的在于领导重视。”环保系统一位曾经负责过危废管理文件制定的官员说。
“对于挂靠的问题,也并不难查。”江苏环保系统一位环境监察执法负责人提议,“最简单的,交通管理部门去运输企业检查时,可以查查看,这些拿着运输企业资质的车辆司机和押运员是否为该公司的员工?如果说是员工,该运输企业是否给他们缴纳过社保?这些都是有记录的。”
危险废物通常需要经过运输环节由产废单位转移至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载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毁,甚至人身伤亡。在运输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或未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就犹如路上移动的“炸弹”。据调查,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和处置的各个环节中,运输环节最易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也是非法倾倒高发的环节。
权责明细的“五联单”
针对危险废物,国家的监管主要包括三方面:产生、运输和处置。大部分危险废物需要经过运输环节,由专业危废运输车队转运至处置企业。据说,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有这样一句俗语“十次倾倒,九次问题出现在运输环节上。”运输环节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不想受到惩罚?则需要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的运输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采用联单管理办法,通常简称为“五联单”。
危险废物的正规运输主要包括以下5个步骤:
第一步,产废企业和处置企业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第二步,产废企业上报环保局、环保厅,环保厅下发红头文件;
第三步,当地环保局颁发五联单给企业,并让危废处置企业提供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公司派出车辆,车内需装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并派专人押车;
第四步,运输车辆将危险废物转移到五联单上登记的回收处置企业,并加盖公章;
第五步,将五联单的回执单交到发货单位,运输结束。
●危险废物运输要求●
一是必须采取各种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无害环境的运输。二是必须将所有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适用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但“危险废物”不等于“危险货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中危险废物共分为49大类,而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中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分为9类。二者的分类和范围都不相同,总的来说,危险废物涵盖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危险货物的范围。
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作出《关于危险废物是否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交函运〔2012〕309号),认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运输需要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规定,危险废物铁路运输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执行;危险废物水路运输应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规定。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废物时,应在危险废物包装上按照GB 18957附录A设置标志,其中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志应按HJ 42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公路运输时,运输车辆应按GB 13392设置车辆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在集装箱外按GB 190规定悬挂标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附: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设备、停车场地、专业人员要求
一、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停车场地要求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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