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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专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禁止情形:伪造、变造和转让,那么“出借”属于上述被禁止情形之一吗?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从《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可以得出,出借属于非法转让的一种情形。
因此,企业擅自出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
甚至,许可证一旦被吊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再甚者,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提醒企业要妥善使用自己权利,切勿为了非法利益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借、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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