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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方案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9〕96号)要求,全面摸清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的底数,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精细化管理,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文件于2020年4月起由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9〕96号)要求,启动文件制定工作。2020年4月22日和5月9日召开工业固废制度体系建设项目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

    大运危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1.jpg

    制定文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环发〔2019〕21号)、《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号)、《“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浙环发〔2017〕2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20〕3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81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核查范围和内容。将本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纳入危险废物产生核查工作范围,并明确四个方面核查内容。

    (二)建立核查机制。建立以产废单位自主核查为主,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监管核查为辅的核查机制。

    (三)整改情况和变更信息报送。明确了产废单位整改和变更信息报送相关规定。

    (四)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依法及时将危险废物产生核查情况予以公开,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媒体监督举报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