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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物填埋场又有最新规定!9月1日施行
  •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等规定,退役费用最低预提标准:


    1.柔性填埋场。总库容量低于20万立方米(含)的,按照20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超过20小于50万立方米(含),所超部分按照15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超过50万立方米的,所超过部分按照10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
    2.刚性填埋场。总库容量低于20万立方米(含)的,按照3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超过20万立方米的,所超过部分按照2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
    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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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如有意见,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和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1.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联系电话:
    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087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010-65645789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010-68502156
    电子邮箱:zouyang@mof.gov.cn
    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021年7月16日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是企业自行提取、使用,专门用于履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责任和义务的经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它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主要概念)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及工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
    退役期是指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为实现环境无害化的后续维护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定危险废物填埋场后续维护期为封场后30年,到期后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预提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是责任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退役费用按照“企业预提、政府监管、确保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列入责任单位投资概算或生产成本。
    第六条(预提和管理计划)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计划,并将该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内容。工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应将该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内容。
    第二章 费用预提
    第七条(费用预提和摊销)责任单位应按照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后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算退役费用(弃置费用)总额,一次性计入相关资产原值,在退役前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分年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费用标准)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等规定,退役费用最低预提标准:
    1.柔性填埋场。总库容量低于20万立方米(含)的,按照20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超过20小于50万立方米(含),所超部分按照15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超过50万立方米的,所超过部分按照10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
    2.刚性填埋场。总库容量低于20万立方米(含)的,按照3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超过20万立方米的,所超过部分按照20元/立方米标准测算。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责任单位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根据退役工作实际需要,适当提高退役费用提取标准。
    第九条(费用计算)对新建或已建未运行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从运行当年开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预提、摊销退役费用,直至运行封场。其中,预提退役费总额=填埋场总库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行的危险废物填埋场,预提退役费用总额由两部分相加组成,分别是:
    (一)已填危险废物部分库容的预提费用=已填库容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费用标准×剩余库容量占总库容量的比例)。计提后应摊销的部分,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封场前不超过5年内分摊完毕。
    (二)未填危险废物部分库容的预提费用=剩余库容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费用标准。应从本办法实施当年开始根据剩余库容量预提、根据实际填埋量摊销退役费用,直至运行封场。
    第十条(资金存入)次年4月30日前,责任单位应向退役费用资金专用账户存足与当年摊销退役费用额度相等的资金。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危险废物填埋场提前退役或终止运营的,退役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或者工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填埋场所有权变更的,退役费用及维护责任由变更后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专用账户)责任单位应建立退役费用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并于开始预提退役费用的当年向银行申请设立退役费用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退役费用的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资金用途)退役费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只可用于支付履行退役责任所必需的支出。在专用账户闲置的退役费用资金,可适当开展保值增值投资,但仅限于定期存款、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使用方式)退役费用应满足履行退役责任实际需求,所预提退役费用资金不足的,由责任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责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使用。
    第十六条(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预提费用收支、专用账户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权属管理)企业提取的退役费用资金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监管内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规处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预提、摊销退役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退役费用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