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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名录制度
《固体法》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危险废物定义及范围: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标识制度
《固体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固体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申报登记应以企业内部台账记录为基础,确保真实性。
❂转移联单制度
《固体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具体操作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许可证制度
《固体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报告制度
《固体法》第八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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