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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性违法行为
不设置危废识别标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弄虚作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税)要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收集、运输、贮存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废转移的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转移联单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有管辖权环保部门对联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危废处置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处置不相容危险废物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危废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环境应急违法行为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危废进出境违法行为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医疗废物违法的特殊责任
未做到2天收集运输的罚款2000-5000元;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罚款1000-5000元;
转让、买卖、邮寄、通过铁路或航空、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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