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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废企业做好这几点,再也不怕环保大检查
  • 6月11日开始环保强化督查,持续到2019年4月28日结束。生态环境部将对“2+26”城市总体安排200个左的督查组,汾渭平原11个城市总体安排90个左右的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3人组成,主要从地方环保系统和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抽调。第一阶段有200多个督查组,每组3-4人(已完成);第二、三阶段有290多个督查组,每组3-4人;还预留了100多个特别机动组,因此此次强化督查共动用约1.8万人(次)。第二轮环保强化督查已于8月20日启动!

      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8月22日,国务院派出31个督查组,分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实地督查

      公安部10月10日在北京召开视频会议,部署自即日起,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个月的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犯罪行动,突出打击治理民生领域犯罪问题。

      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组建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近日陆续进驻山西、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

      第一组:辽宁、吉林,组长朱小丹,副组长翟青;

      第二组:山西、陕西,组长朱之鑫,副组长黄润秋;

      第三组:安徽、山东,组长吴新雄,副组长翟青;

      第四组:湖北、湖南,组长李家祥,副组长赵英民;

      第五组:四川、贵州,组长黄龙云,副组长刘华。

    当前国家环保力度空前,对于环境损害问题重拳出击,致力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危险废物种类复杂危害极大,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国家严格执行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废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倒逼企业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合法、合规经营。那么环保部门主要检查什么呢?

        资料审查:

        (1)环保手续(环评、批复、验收意见等)、环评报告书(产品、工艺、产污环节,治理措施),是否与厂区建设情况一致; 

        (2)实际生产情况(与环评有无出入,是否超环评范围)

        (3)危废管理计划(真实性,与环评固废章节及工艺对比)

        (4)危废台账(产生、贮存、利用环节相互对应,有逻辑关系)

        (5)危废转移联单(联单的规范性,与危废台账核对数量及日期,与危废资产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6)危险废物的申报情况(有无申报,是否真实)

        (7)应急预案和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查看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

        (8)设备巡检、环保制度、例行监测、员工危废相关培训等

        现场检查:

        (1)厂区环境(包括外环境、有无非法填埋、渗排,露天堆放、厂区气味等)   

        (2)环保手续(厂区车间、设备、原料、产品与环评的一致性)

        (3)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规范(数量及种类是否与台账吻合、是否混堆、标签标识、堆放场所规范化建设情况、堆存时间是否超过一年)

        (4)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是否规范,综合利用设施能否满足要求(炉温,运行时间等)

        (5)废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水管网(是否存在危废非法排放、暗管排放)

    <1>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 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符合《**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6)分析实验室(实验设备、实验数据的原始记录等)

        (7)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运行是否正常,调阅历史数据)

        (8)车间、厂房内是否存有未在台账中体现的危险废物 

        (9)噪声管理: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10)废气管理: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 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 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 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 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 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 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点评:当前企业必须审时度势,立足当下放眼未来,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贯彻落实环保部门的各项要求,才可以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