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与贮存
(1)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定执行。产生者必须符合通用收集规范中的要求。收集者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必须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拥有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收集者在电池未运输到处置场之前严禁拆解及排放电解液。
收集者可在收集区域内建设电池暂存库,以利于电池中转。暂存库的建设必须满足电池贮存的要求。收集已经撤出的电解液时,必须用耐酸容器包装,以防事故发生。撤装的铅材料应包装后收集。收集者禁止将废电池转移给无废电池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废铅酸蓄电池的包装
在运输前必须做好防酸的包装,不得撤出电解液,完好的废电池用来包装的容器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以适应运输的要求。包装容器的材料不能造成任何泄露。包装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尺寸。内容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容器不应当滑动,应捆紧并码放好。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用通用的符号、颜色、含义正确的标注,已警示其腐蚀性和危险性。
(3)废铅酸蓄电池的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泄露事故的发生。无论采取任何方式运输,废电池必须在容器中运输,容器的要求应满足相关要求。运输者应如实填写并上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工具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以控制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运输者可以从产生者或其他运输者手中接收废物并对其进行临时保存,保存期不得超过10天。
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必须具有采取应急措施的能力。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好中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保证其结构完整,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废电池的越境转移应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国内转移应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部门应按国家和地方指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控制,禁止转移过程中遗失。
(4)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
废电池的贮存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规定,禁止露天堆放。使用容器对废电池进行贮存时,应根据是否完好进行分类盛装,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标识。贮存库须有不可渗透的防酸地面及裙角,提供适当的防火装置及气体排放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