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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运输购进废旧电瓶炼铅,八人获刑!
  • 贺某某等人非法购进废旧含铅电瓶后,提炼铅块进行销售。4月5日,记者从潍城法院获悉,8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余6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原料和废渣都危害环境

    2014年4月至7月,在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陈家村,贺某等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贺某某购进废旧含铅电瓶600吨提炼铅块进行销售。2015年4月至5月,在潍城区于河街道陈平村两处院落内,刘某某伙同刘某、李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贺某某等处共购进生产设备及废旧电瓶260余吨,由王某组织工人提炼铅块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提供废旧电瓶40吨,被告人韩某提供废旧电瓶20吨。

    2015年5月至8月,贺某某等8人相继落网。

    潍城区环保局出具的说明、关于含铅废物的处置以及涉案废旧电瓶等的处置材料,证实潍城区于河街道陈家村的土法炼铅项目使用的原料——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其他废物类危险废物;剩余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1含铅废物类危险废物。以及陈某涉案废旧电瓶处置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炼铅加工作坊炼铅使用的废旧电瓶拆解后的铅板原料、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尘及加工的铅块应为含铅废物,被告人刘某某涉案的含铅废物铅块处置等情况。

    八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4月5日,记者了解到,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贺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据统计,污染环境犯罪几乎全部发生在农村地区,以农村个体经营者、小作坊形式从事提炼铅块、电镀、酸洗、油类清洗业务为最。据办案法官介绍,从收购废旧电瓶、购买设备、组织工人加工提炼铅块再到销售形成完整的利益链,初具规模,其存在对周边环境、百姓身体健康均产生巨大威胁。通过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铲除了污染环境的一颗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