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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物厢式运输车--管理应避开这“五大误区”!
  • 危险废物厢式运输车--管理应避开这“五大误区”!


    误区一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识别的疑似危废种类,可以不作危废进行处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其他相关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根据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危废产生单位不应在未得出鉴别结论前,擅自随意处置。


    误区二

    >>豁免清单内的危险废物可不按照危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名录》中明确: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也就是说,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例如:危废代码900-045-49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前提下,仅运输环节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无需危险品运输车辆),其余各收集、处置环节仍然按照危废进行管理。


    误区三

    >>当工艺或产量改变后,危废产生量发生变化,无需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因此,根据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包括产生量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备案。



    误区四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毒有害物质识别标志混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很多人会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毒有害物质识别标志混淆,正确的危险废物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注意骷髅边缘颜色及下方骨头数量,。


    误区五

    >>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桶可以不作为危废进行处置,由原有供应商直接回收?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如不需经过清洗、焚烧等处理)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不作为危废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包装物、容器按照普通物品进行管理,双方做好交接凭证、台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如需经过清洗等处理才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仍然需要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交由原供应商(无危废处置资质)回收,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