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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修订版,与2015版有何区别?
  • 本次《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由2015年版修订而来,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新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在如下几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

    首先,与2015年行业规范条件相比,本次修订在规范主体上做了变更,面向已建成的铅锌企业,删除了对新建及改造项目的规范条件描述。


    其次,在生产规模上,原行业规范对新建中小型矿山企业、新建冶炼企业的生产规模做出了限制,而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企业生产规模的硬性约束,意在通过鼓励提升各类生产技术及能耗指标,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征求意见稿在采选冶炼生产能耗及回收率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铅锌矿山的采选能耗标准大幅提高,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标准,如选矿新水单耗。


    第四,征求意见稿更强调行业的绿色、创新及协同发展。如征求意见稿鼓励矿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提出湿法炼锌企业需配套相应的浸出渣处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建设智慧矿山,有条件的冶炼企业创建智慧工厂;鼓励企业铜、铅、锌冶炼的协同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原生铅、再生铅、电池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合作,实现产能合理配置。


    总体而言,新的规范条件更加注重引导存量产能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通过绿色、创新、智慧化、产业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明确具体实施时间,但该文件实施后,原《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将予以作废,原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后,需重新申请。



    附文件原文: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企业布局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矿山企业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其它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废渣等含铅二次资源。禁止采用鼓风炉等落后工艺。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烟气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锌湿法冶炼工艺须配套建设满足环保要求的湿法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或硫渣处理设施。鼓励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采用火法工艺必须配套建设窑渣回收设施、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尾气脱硫系统,处理含氟、氯的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传统熔炼炉进行含锌二次资源冶炼。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设置尾气净化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制酸和尾气净化系统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慧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铅锌矿山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 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铅锌冶炼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


    能源消耗


    (九)铅锌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符合《铅锌矿采、选能源消耗限额》(YS/T 748)、《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和《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等有关标准要求。

    (十)铅锌矿山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须低于4.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采出矿综合能耗低于0.7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6.1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须低于40千瓦时/吨。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45千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86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2900千瓦时/吨。火法精馏锌工艺标准煤耗须低于1800千克/吨。含锌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2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选矿用新水单耗不高于2.5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97%及以上,粗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97%以上,尾渣含铅小于2%,铅精炼回收率应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十五)锌冶炼企业,精馏锌总回收率应达到96.5%及以上,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8%及以上,其中火法富集回收率应达到90%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铜、铅、锌冶炼系统协同生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现有原生铅冶炼企业与再生铅冶炼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技术、生产、经营等多层次全方位业务合作,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保障铅冶炼产业平稳发展。


    环境保护


    (十八)铅锌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铅锌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的新建铅锌项目要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要求,鼓励其他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理含锌二次物料的火法工序应参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贮存、处理和处置。

    (二十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须建有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十二)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


    (二十三)铅锌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四)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规范管理


    (二十五)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铅锌行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保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二十六)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附则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原《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