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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安私营业主非法倒卖危废“锌灰”数百吨 20人获刑
  • 12月19日下午,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2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17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董某娇、董某练、董某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温州各县市区内多家未经环保审批的锌块加工厂收购再生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锌灰”,并运输至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尖山半山腰空地上贮存,后再销往河北多家无资质氧化锌加工厂用于再加工,赚取买卖差价。被告人王某三在明知其妻子董某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运送收购的锌灰。被告人金某康、黄某秀、姜某杰等十六名被告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明知被告人董某娇、董某练、董某辉、王某三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将生产过程产生的锌灰出售给上述四名被告人。

    上述期间,被告人董某娇向被告人金某康等人共计收购锌灰400余吨,金额共计243.3101万元,销售锌灰金额500余万元;被告人董某练向被告人黄某秀等人共计收购锌灰约300吨,金额共计145.5063万元,销售锌灰金额200余万元以上;被告人董某辉向被告人姜某杰等人共计收购锌灰100余吨,金额共计58.751万元,销售锌灰金额70余万元。

    2018年6月7日,瑞安市环保局在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尖山半山腰空地上查获被告人董某娇、董某练、董某辉堆放在此的锌灰共计368.31吨。经对空地存放点的三处渗坑采集水样送检,监测显示废水样品中锌金属含量分别为97.6mg/L、72.9 mg/L、149 mg/L,均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

    2018年7月至8月间,温州市公安局联合温州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展执法行动,查获了被告人金某康、黄某秀、姜某杰等16名被告人经营的非法锌块加工厂,经温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鉴别,被查获的工厂作业产生的锌灰属于危险废物。

    瑞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娇等20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借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