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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出击
2019年11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经开区某汽车4S店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废机油桶、废滤芯混入一般固废中贮存;废机油贮存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环境监察意见
该单位疏于管理危险废物,将废机油、废滤芯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收集废机油的容器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监察结果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并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部分废机油桶、废滤芯混入一般固废中贮存,是在转运过程中的临时行为,数量也很少,就十几只,没有标志标牌的问题也是少量的废油桶由于表面油污,标志脱落;发现问题以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清理,规范了贮存和标志标牌,当天就完成整改,请求免于处罚。生态环境局最终对该单位部分废机油桶、废滤芯混入一般固废中贮存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废机油贮存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律师点评防治危险固体废物污染,是每一个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均应具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意识,对危险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应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监督和管理,防微杜渐。
涉案企业将部分废机油桶、废滤芯混入一般固废中贮存和对废机油贮存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其他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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