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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于9月1日实施后,很多人关注的是其中严厉的处罚条款,比如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500万,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交拘留等等。
但我们在讨论中,却注意到一个关系到基层企业疾苦的问题:在新固废法实施以前自主验收过的企业,该不该再来一次专门的固废自主验收?因为验收费时费力费钱,令人讨厌。
其实这是废话,法律是明确而且不讲情面的,在自主验收政策伊始到新固废法实施这段时间里,没有经过固废行政验收的企业,一定要补上固废自主验收。
那为什么还提出这种问题,说明这种现象有普遍性。
(一)固废验收存在的几个情况
如果都按章办事,这些问题都不会存在,相信企业在经历严厉的污染污染防治攻坚和多轮环保督察,见识环保法的利齿之后,都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希望自己合法合规。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在于政策变动的窗口期,各方理解不同,难于统一。
第一种情况,自主验收后进行固废的行政验收。
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出台以后,要求企业进行自主环保验收,之后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固废和噪声污染治理设施验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验收,这是正规的手续,比较完善。
第二种情况,自主验收后以为完事了,不管不问。
环保是多要素的,不止是水和气的问题,还有声、固废、电磁辐射等。很多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而且噪声和固废一贯是环保管理的“小弟”,很多第三方服务单位也没有告知企业这方面的政策要求,耽误了固废验收。
当然,计划没有变化快,政策法规日日新,连环保专业人士也料不到在依法行政的当今,环保管理如此复杂。
不少企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第三种情况,环保部门关闭了固废行政验收的通道。
这种情况在市以下区县一级普遍存在的。
首先是在验收政策变动的同期,生态环境部门在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垂改、机构改革频繁进行,人心浮动,部门变动快,很多基层单位原来专门受理验收的部门已经没有了,固废验收受理无门。
其次,有一些管理部门认为自主验收是大趋势,不必再受理行政验收。甚至有一些地方的部门明确发文,不再受理固废验收的申请,理由是省政府下发的职责清单里没有竣工环保验收的内容。
当然还有一些拼命拖时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现象。
(二)固废没有进行验收是违法的
这样会出现几种违反法律的问题。
一是验收无效。在9月1日以前,自主验收里,虽然内容包含了固废污染治理设施,但仍然是无效的。
二是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未验先投不是只针对水和气的,噪声和固废照样是其中的组成部分。20-100万元的处罚也不是闹着玩的,小企业一不小心就倾家荡产。
(三)怎么验收
既然法律打补丁,验收也可以打补丁。简单说,主动没痛苦,没有合法验收的赶紧补上,该怎的怎地。
大型企业以及固废产污大户,不必说太多,赶紧按规范要求开展固废设施的自主验收,尽快使企业合法合规。
小型企业的也要进行验收,但建议简单化。可以由企业自主,或者第三方咨询公司帮助,自家人组织验收掉,然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公示,上平台报备即可。
这不,广东省不是有一个平台可以申报,不用递交纸质了。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经发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均依托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单位无须报送纸质版备案材料。
抽查也是通过这个平台,即“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
(四)延伸思考
来到最后,照样的要胡思乱想。
1.我们所谓的环保验收,都是针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如果企业没有产生多少固废,也不用什么设施,用不用进行固废的自主验收呢?如果不进行验收,会不会违法受处罚?
2.如果是行政管理部门因为验收政策的变动而“提前”不受理的,导致企业固废验收滞后,行政部门能不能主动补救?最起码要有个政策宣传,普法入厂吧。
3.《验收暂行办法》自2017年11月实施,已经自主验收的企业,在固废污染治理设施没有经过自主验收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会不会涉及“未验先投”,如何解决?
4.不止固废存在这个问题,噪声自主验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以前进行自主验收的,噪声还用再进行一次自主验收,还会不会涉及“未验先投”呢?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主要历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是个复杂、反复、难受的过程,反映了环保政策的快速变化与法律的严肃性之间的矛盾,我认为其难度和不可把握性可以和环评、VOCs治理“比美”。
1.2017年11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正式确立自主验收。
2.2017年12月31日,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3.2019年1月1日起,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自主验收。
4.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9月17日发布),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2020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出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
然而,自2018年5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一直在征求意见中,一系列的验收技术文件、规范一直“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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