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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以及处置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处罚条款增多、处罚额度提高、处罚力度加大!
那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有哪些?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开雷区?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查处了一起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2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莲都区范围内非法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经现场调查走访发现,宋某某通过驾驶厢式货车,在莲都区(含开发区)的4家电动车销售店内收购废铅酸蓄电池共计1786个,12吨左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的范围,属于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经后续核查,宋某某未取得废铅酸蓄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无危废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收集、贮存并转运废旧铅酸蓄电池。
处理结果
宋某某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要求当事人将该批废铅酸蓄电池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
宋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条款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条款及案件审查,宋某某属于其他责任人员,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将依照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宋某某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行政处罚金额的判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通过“通用裁量表”进行处罚金额计算,对其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证经营万万不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了详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种类,相关从业人员在经营时需要注意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区别,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需要取得相应经营范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的转移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转移前包括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按时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按照规定收集或贮存危险废物、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资质并签订合同等。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危险废物具有多种危害性,如与环境有关的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危害性质,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致癌性、致畸变性、传染性等危害性质,且这些危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滞后性,若处理不当,将对人体和环境构成很大的威胁。因此,企业如何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法律法规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警醒和督促企业、经营者以及个人引以为戒,主动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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