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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环保部公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即日施行。
《指南》规定,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年以上。管理计划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生产设施地址、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企业规模、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管理体系则包括: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管理组织框架等。
过程管理上,《指南》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三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包括产品生产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运输情况、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情况。
环境监测上,《指南》规定,产废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相关参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监测。自行开展环境监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并制定有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监测合同。
此前,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436.7万吨。截至2014年,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1921份,经营单位核准利用处置规模已达到4304万吨/年,实际利用量993万吨,实际处置量394万吨。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6日印发
附: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管理计划),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制定,严格落实。产废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管理计划,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
(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管理计划应注重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以本指南为基础,在确保管理计划真实和可操作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相关内容。
三、基本要求
(一)制定单位
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生产基地的集团公司(统称集团公司),按以下规则进行制定:1.子公司单独制定。2.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统称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制定单位。所属单位可与集团公司一起制定,也可分别单独制定。原则上,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应当分别单独制定。
(二)制定形式
管理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装订成册,封面和正文的排版使用既定格式(封面可增加企业标志)。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三)制定时限
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年以上。鼓励产废单位制定中长期(如5-10年)管理计划。制定中长期管理计划的,应当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生产设施地址、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企业规模、联系人
以及联系方式等。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管理组织框架等。
(二)过程管理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产品生产情况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及消耗量、生产设备及数量、产品及产量、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等。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产生的危险废物名称、代码、废物类别、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状、危险特性、本年度计划产生量、上年度实际产生量、来源及产生工序等。
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计划和措施:产废单位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危险废物转移环节
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产废单位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现状,包括设施名称、数量、类型、面积及贮存能力,掌握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名称、数量及贮存原因,提出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
危险废物运输情况: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运输。自行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描述拟采用运输工具状况,包括工具种类、载重量、使用年限、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委托外单位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描述委托运输具体状况,包括委托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等。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产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出厂区的,应制定转移计划,其内容包括: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等。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主要包括:设施名称、利用处置废物方式、总投资、设计能力、设计使用年限、投入运行时间、运行费用、主要设备及数量、利用处置效果、利用处置废物的名称和数量、工艺流程、二次环境污染控制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的许可证编号、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利用处置方式、本年度计划委托量和上年度委托量等。
(三)环境监测
产废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相关参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监测。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的工艺参数、焚烧残渣热灼减率、活性炭和燃料油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等;污染物监测指标(如废水、废气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噪声等)及监测频率和时间安排等。
自行开展环境监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并制定有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签订委托监测合同。
(四)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回顾
产废单位应对上年度管理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企业接受环保部门检查和环境监测情况,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社会公开情况;上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种类、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与管理计划中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上年度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建立台账
产废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产废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产废单位应在台账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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