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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危险废物基础知识
  •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包括爆炸性)、放射性浸出毒性等。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产生约4亿多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不适当处置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将引起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的污染,伴随有复杂化学物质的大量废物的产生增加了治理环境的难度。我国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年产量逐年上升。因此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者的任务更加紧迫,尤其对于担负着北京市所产生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本中心的所有工作者来说,更是任重道远。由于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尚处于初级阶段,收集与处理设施较少,规范与标准还未建立起来。因此本书简要的介绍了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希望对危险废物行业工作人员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具备最基础的危险废物知识及安全常识。

    危险废物对人体虽有一定程度的危害,只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是可以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的。

    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防治危险废物对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污染和危害,包括防止和治理两方面,或者用一个术语来说既无害化;其次,管理的目的还包括节省资源与降低资源消耗,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即减量化与资源化”。危险废物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它与水环境、大气环境管理差异较大,它是以具体的废物为管理对象,通过实施各种环境政策、措施、制度、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因此,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显著的总量和过程特征。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始终将危险废物作为整个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点,制定了若干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国危险废物系统环境管理相对于废水、废气,起步较晚。

    1、危险废物管理机构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保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市、县及乡镇的地方行政部门也随后进行了改革。

    在国家层次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涉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部等。由于危险固体废物和废物管理的机构建设也在近几年才开始,鉴于其管理不同于水和大气污染的管理,部分地区建立了省级和地方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代行地方环境保护总局的部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来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995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包括: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危险废物名录制度

    为了全面、灵活、合理、方便地实行对危险废物的严格控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了名录清单的方式来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范围。对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管理。


     危险废物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包括爆炸性)、放射性,浸出毒性等。在法律上,放射性废物不包括在固体废物中。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认定,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规范,以保证鉴别的科学、规范、准确和统一,并由此确立了危险废物统一鉴别标准和方法制度现正在完善这一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7项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是用文字、图像、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以便于识别和分类管理的制度。统一识别标志制度有利于方便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代行处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代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必须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是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并且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要求》等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如果危险废物在转移中管理不当或转移方式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和蔓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的转移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将转移置于对环境无害的监督管理之下,使转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5月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01日起实施。

    ⑧其他关于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特别要求和措施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输经营许可制度、集中处理处置制度、实行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响应和报告制度、淘汰制度、其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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