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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废物是否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交函运〔2012〕3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规范管理和发展引导,进一步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强化“覆盖源头、加强动态”的全过程责任监管体系。以推进建设“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危险废物运输体系为原则,促进危险废物运输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提升运输设备的性能与从业作业人员的能力,不断提升浙江省环境安全水平。 

      二、基本要求 

      本意见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被认定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单位及承运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确保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安全、稳定。 

      三、运输管理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实施电子运单制度,实现托运人、承运人、收件人、监管单位之间电子单据交换。实现环保部门危废信息化监管平台与交通部门行业监测平台的无缝对接,监管闭环。 

      (一)委托运输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需委托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承运,并通过交通部门行业监测平台形成托运人运单记录。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查验核对电子运单信息,并查验环保部门五联单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等。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专业运输资质,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和交通部门报告。 

      (二)承运单位管理 

      1.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符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 

      2.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3.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出现擅自倾倒遗弃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指定处置单位等行为,环保、交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从事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电子运单的信息要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留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运输单位联,留存期5年。 

      四、协同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协同推进本省危险废物专项运输工作: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认危险货物运输品名对照表,交通主管部门按品名表对应类别予以许可。 

      (二)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环保技术培训,培训内容统一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放射性运输相应人员从业资格实现互认,一次考试双方发证,具体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电子监管系统。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及时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