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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大量废旧电瓶,不经任何环保处理肆意倾倒大量电瓶液。在辽宁省高院今天公布的一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中显示,不论是倾倒废旧电瓶液者,还是转卖废旧电瓶者,均因此被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3时许,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常青转盘附近,将正在收购废旧电瓶的被告人刘某某以及被告人昝某某抓获,经过对刘某某、昝某某的位于鞍山市铁西区某租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的废旧电瓶存放于此处,地上挖有渗坑并埋设暗管,坑内存有其倾倒的废旧电瓶液。经查,被告人用电钻或斧子将收购的废旧电瓶外壳打穿,使电瓶液可以流出,并将电瓶摆放在渗坑上方,让电瓶液流出,等电瓶液流净之后,再将废旧电瓶移到别处待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规定,此案所涉及的所有废旧蓄电池都是危险废物。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梁某分别在明知刘俊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集的废旧电瓶转卖给刘俊峰,涉案金额在总计达20余万元。
经清点:被告人刘某某、昝某某位于鞍山市铁西区果园街35号的租住处现场存放的已被处置的各种型号废旧电瓶总重量达16余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昝某某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魏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梁某在明知刘某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向刘某某提供危险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7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某、昝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魏某等5名被告人单处5千至5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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