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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物能够转移给哪些单位?废镉镍电池转运车
  • 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类, 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

    2.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申请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说明理由,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

    (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并持有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以填埋处置为目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地区的处置需求。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批准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一)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

    (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没、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实施罚没、收缴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转移过程可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附记载有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及接受者信息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