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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霍某提供的青岛新天地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资质、伪造的该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及江苏涟水县恒安汽车运输公司的危废运输资质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危废处置及运输合同。
被告人陈某某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运出危险废物共计1100余吨,其中760余吨由孙某某(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联系运送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瞬发泡花碱厂进行非法处置(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剩下的319.7吨危险废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委托被告人杨某某找客户进行非法处置,并承诺给其提成。
被告人杨某某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某后,被告人马某某又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其中一车(总计40.3吨)被非法倾倒在唐山市丰润区紫草坞村北沙坑内,四车(总计160余吨)被倾倒在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南一废弃水泥厂院内,造成环境污染,剩余三车(总计120余吨)还未来得及处理。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
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初,霍某某为开展公司业务,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青岛新天地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的危废处置资质,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该资质、伪造的该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及江苏涟水县恒安汽车运输公司的危废运输资质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危废处置及运输合同。
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不按照规定处置危废的情况下,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资质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并先后两次帮助其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1245吨,致使被告人陈某某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运出危险废物共计1100余吨,其中760余吨由孙某某(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联系运送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瞬发泡花碱厂进行非法处置(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剩下的319.7吨危险废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委托被告人杨某某找客户进行非法处置,并承诺给其提成。
被告人杨某某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某后,被告人马某某又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其中一车(总计40.3吨)被非法倾倒在唐山市丰润区紫草坞村北沙坑内,四车(总计160余吨)被倾倒在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南一废弃水泥厂院内,造成环境污染,剩余三车(总计120余吨)还未来得及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江苏博泰药业安环部经理,在明知同意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盐残渣250吨转移至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在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要求,经请示公司副总经理曹某某后,仍同意将319.7吨废盐残渣由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转移至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且未按规定实际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客观上对被告人陈某某起到了帮助作用。
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2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不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下,还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资质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并先后两次帮助其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致使被告人陈某某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运出危险废物并倾倒,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主动上交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霍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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