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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的判定
您好!关于危险废弃物的判定有以下事项项咨询您:
1、按照《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16》,非电池制造企业需要将“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作为危废:请问:如何判定是否是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
我司使用了两款电池
A超霸牌超强碳性电池,包装盒上明确写有无汞
B VICTOR牌九伏电池,电池上明确标识含0%的汞
请问,是否可以判定为可以不作为危废管理?
对于使用量非常小的企业实际是从N级的代理商购买的电池,获取不到原始的该电池的成分表,企业如何处理?
2、对于化学品的存储容器(如空桶),是否可以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考虑将完好的空桶交由该化学品的生产商循环利用?
说明:
A 我在贵网站查阅到“关于废空桶是不是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理”的回复,依据的是环函【2014】126号,但是实际该环函在2017年被废止了,目前企业还能参照贵网站的这个回复执行吗?
B 企业能否将采购合同【和生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由生产商回收该空桶用于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每次退回给生产商的空桶数量双方签字记录表作为证据证明是由生产商回收了该空桶?
答复时间:2019-04-30 09:28:58
您好!1、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2、《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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