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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宣传】收集处置废旧机油污染土壤,构成污染环境罪
  • 左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于某、张某两人使用自制的铁管装置、抽油机,将废旧机油从小贩的车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满后,再用油罐车运走。在抽取、储存废旧机油过程中,左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大量废旧机油随意撒漏、倾倒在地上,渗透进土壤里。左某等人共收购废旧机油1690余吨,非法销售金额5745310元。在对左某租赁厂区内的土壤进行监测时,三处土壤检测结果超标,且严重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的石油烃检测上限100(mg/kg)、矿物油检测上限0.01(mg/g)。现场勘测,厂区内呈黑色的土壤长20米,宽10米,深约10公分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等非法收集处置废旧机油的行为致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

    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左某、张某、于某对涉案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法官点评】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处以刑罚。

    左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张某、于某非法回收废机油,并在未采取防淋、防污染等措施的情况下对废机油进行装卸、过滤、处理等处置行为,导致大量废机油撒漏、倾倒在地,渗透进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本案在恢复性司法方面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与环境保护局共同责成左某等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切实实现以司法途径打造自然资源生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