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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利用经营中,如何判定产品与废物?
  • 据中国环境报信息,综合利用经营许可审批中经常遇到如何判定产品与废物的问题。



    一方面,《危险废物鉴别通则》(GB5085.7)中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原则明确规定,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多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产物首先要明确其属性属于产品还是废物,但此项认定职能不在生态环境部门。



    另一方面,最新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规定,在综合利用的产物满足国家或地方制定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且该产物所含有毒成分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毒成分含量。这就进一步增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合规性的难度。



    现行产品标准体系是按照正常原料生产流程确定的,并不涵盖含有各类杂质的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实际情况是,废物综合利用是否可行(经济、技术、环境三方面)都需要生态环境系统来判断,而质检等部门并没有及时出台相关产品标准。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缺乏标准支撑,最终会造成大多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许可证审批不合规。这样,不仅会浪费本可再生的资源,更严重的是造成数以百万吨的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处置去向,会带来难以估量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