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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废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该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部分(换言之,某种物质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该物质肯定不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危险废物必须具有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 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
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
将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是对于属性不确定的固体废物:
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 重点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3.1. 工业企业领域
3.1.1. 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
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3.1.2. 天然气净化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天然气脱硫剂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本身不具有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但天然气脱硫剂往往含有二氧化硫或其他有机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过程中将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高管理级别。
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最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3.1.3. 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2. 农业领域
3.2.1. 废弃的农药瓶与包装物:
属于危险废物HW49,废物代码为HW900-041-49,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散农户产生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其收集过程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即收集环节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果有企业拟专门处理处置该类废物,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环节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3.2.2. 废农膜与畜禽粪便:
属于农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废塑料属于第13类固体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明确表示畜禽粪便属于固体废物范畴。
3.3. 商业与办公领域
3.3.1. 废弃的办公电器、打印机、复印机:
属于固体废物,属于电子类废物(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者废弃电子电器设备),但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从电子类废物中单独分离出来的废线路板、硒鼓、墨盒,则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物类别主要有染料、涂料废物HW12和其他废物HW49。
3.3.2. 废灯管与废电池(主要指含汞荧光灯管与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
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29或HW49。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如果从商业或办公环境进入到了居民日常生活,废弃后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电池,如1号、5号、7号电池,一般属于锌锰电池,正规厂家生产的干电池基本不含有铅汞类物质,或者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在管理上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但铅酸蓄电池,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
3.3.3. 废弃的锂电池: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锂离子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环境危害性较小。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3.4. 日常生活与社会源
3.4.1. 废弃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
俗称“四机一脑”,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其他电子类废物如废弃的手机、IPAD、家用热水器、微波炉、电话机、其他电子产品等,同样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从废弃“四机一脑”及其他电子废物中分离出来的铅玻璃、线路板、压缩机、单独收集的制冷剂、废荧光粉、废电机等,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29、HW31、HW49。
3.4.2. 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思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3.4.3.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3.4.4. 报废的汽车、电瓶车、新能源汽车: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单独收集后,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电瓶、废机油桶(壶、滤芯)、废机油、废线路板、废弃的尾气净化催化剂(俗称三元多效催化剂)、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含油手套(织物、衣物等),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15、HW49、HW50等。
3.4.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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