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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搞不清楚是不是危废怎么办?看这里!附新旧鉴别标准对比
  •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有部分固体废物似乎具有危险废物的属性,但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明确列出;有部分虽然在《名录》中有表述,但理解上容易产生岐义,很难明确进行危险废物的属性界定。那么这些固废到底是不是危废?应如何识别危废?这些关于危险废物的常见问题经常困扰着企业的管理人员,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危险废物的概念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常见的具有腐蚀性的危废废物有:废碱液及碱渣、废酸、酸泥、酸渣;

    常见的具有毒性的危废废物有: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废电路板等;

    常见的具有易燃性的危废废物有: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溢出废油或乳剂、废石蜡和润滑油; 

    常见的具有反应性的危废废物有:炸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含爆炸品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炭、TNT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红水、红水以及废水处理污泥; 

    常见的具有感染性的危废废物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为防止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关于危险废物的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怎么判定?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常见违法行为


    1、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台账不完善


    省大气强化督查组在对中江县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四川时汇家具有限公司将喷漆房废水收集池内打捞的油漆渣露天倾倒于厂区空地,同时存在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台账不完善等问题。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2、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广州市番禺元博电子厂的软性线路板加工生产项目因在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有5袋污泥和2袋含油墨抹布虽已包装,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元博电子厂整改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07版和2019版标准的变化对比

    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07版和2019版标准的变化对比

    GB5085.7-2007

    GB5085.7-2019

    2019版与2007版变化/区别

    主要内容变化:
    1 方法引用上进一步规范了引用文件;
    2 定义中增加了利用和处置的解释;
    3 明确了鉴别程序,主要是引了HJ298-2019的文件,更细化;
    4 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危险废物混合物性质,及其判定规则。
    5 增加了危险废物利用判定规则,原先只有处置后的判定规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适用于液态固废;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适用于液态固废;

    删除: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即把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固废也纳入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85.1~6;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颁布)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85.1~6;固体废物鉴别导则(GB3433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39号令)

    1 主要是固体废物鉴别导则GB34330-2017明确化,之前只有试行,没有规定具体标准;                    2.1998年,我国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 年,再次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其中2016较2008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 7 种危险废物、删减 7 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 8 种危险废物。

    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弃物:是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使用价值或抛弃的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质。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弃物:是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使用价值或抛弃的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质。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 利用
    4 处置

    增加了利用和处置的解释。

    鉴别程序

    第一阶段: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等判定待鉴别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第二阶段: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或名录中要求进一步证明的,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三阶段: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第四阶段:对未列入名录且无法鉴别的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鉴别程序

    第一阶段: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GB34330)等判定待鉴别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第二阶段: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或名录中要求进一步证明的,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三阶段: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第四阶段:对未列入名录且无法鉴别的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三阶段:鉴别时将HJ298明确加入,其余没有变化。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它固体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或进行处理,混合后或处理后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它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或进行处理,混合后或处理后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可以理解为:只要危险废物与任何物质混合,而不仅仅是与固体物质混合。其余无变化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增加利用内容;利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过不同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一定会生产出新的产品。处置:就是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最终结果是让废物“消失”,不会形成新的产品。所以利用后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再次鉴定;处置后的固体废物仍是危险废物

    标准
    实施

    县级以上

    标准
    实施

    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