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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液氯气瓶运输车。
2.工作程序
3. 门卫登记
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
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
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
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液氯气瓶运输车;
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
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
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
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液氯气瓶运输车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
6.检验钢瓶、槽车
6.1验瓶
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
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
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
6.1.4检验分为两级:
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
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
6.1.4.4 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
6.1.4.5液氯气瓶运输车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
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
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
6.2装载前槽车查验
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
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
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
7.钢瓶入库
7.1 液氯气瓶运输车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
7.2 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
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
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
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
7.7 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
8.液氯充装
8.1钢瓶充装
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
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
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6 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8.1.6.1 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
8.1.6.2 安全堵漏气。
8.1.6.3 钢瓶充装时发热。
8.1.6.4 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
8.2槽车充装
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
8.2.2液氯气瓶运输车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
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
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
W=QV 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
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
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
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
9.液氯钢瓶复称
9.1 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
9.2 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9.3 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
9.4 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
9.5 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
9.6 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
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
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
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
11.1 钢瓶泄漏应急预案
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
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
11.1.3 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
11.1.4 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11.1.5 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1.1.6 液氯气瓶运输车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
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
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
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
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用户须知
12.1 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
12.2 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
12.3 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12.4 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
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
12.6 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
12.7液氯气瓶运输车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
12.8 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
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
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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