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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环评中的“危废”实为一般固废时,企业该怎么办?
  • 1、关于固体废物属性的变更


    问题:公司产生的脱硫系统泥渣,在原环评中被定性为了危险废物,但其本质应属于脱硫石膏类物质,根据相关的脱硫石膏的固废属性定性情况,应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后续我们提出申请并委托鉴别机构进行鉴别,经鉴别是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请问后续需要怎么变更其管理属性,需要在固废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操作吗?如何操作呢? 答复: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与原环评审批文件不一致的,应组织技术单位依据产生来源、原辅材料成份及生产工艺,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管理危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


    2、企业实际危废超过环评量的50%-120%,项目可以纳入验收吗?


    问题:某验收项目,通过危险废物统计发现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文,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答复: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建议对该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进行详细核实,如果涉及工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危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 


    3、验收完成后,如何变更固废属性?


    问题: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系统会产生喷淋废水,在2010年做环评时,环评报告书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企业在后期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按照危废进行转移处理。在2019年,通过与同类企业进行交流发现,同类企业在办理环评时将此类喷淋废水(同工段)均按照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废液)进行管理,同时该企业查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其中也没有该企业喷淋废水的类别危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

    那么问题来了:该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工作,此类喷淋废水如果变更为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该如何完善环保手续?

    答复: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根据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已验收投运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危险废物名录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如喷淋废水转为一般废水自行处理,应遵照相应规定执行危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


    4、环评危废量与实际产生量严重不符时怎么办?


    问题:

    某公司是在环保专业基地生产的电镀企业,因环评危废量与实际危废产生量严重不符,该如何解决。现非常多企业的环评报告分析的危险废物产生量非常大,实际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只有环评的十分之一不到。环评报告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电镀行业来说,环评报告分析的危废量主要根据电镀槽液的更换频次来计算,但目前电镀企业的电镀槽原液基本是通过过滤去除杂质,不会进行更换(节约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废产生量大大减少。

    但目前监察人员到厂检查都是按照环评报告来执行,每次都说我们产生的危废量太少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手续来明确企业的危废产生情况呢? 答复:建议结合企业实际原辅材料使用与消耗量量、产品方案、工艺方案等,重新核算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该项目未验收,则纳入验收环节解决;如该项目已验收,则在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予以解决危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


    5、对实际产生的危废属性、种类、产生量等与环评不符时如何处理?


    问题: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答复: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可咨询有权审批部门,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危险品危险废物运输车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字[2019]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