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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生的危废可否返回到设备厂家?
  • 【问题】

    您好法岸环境律师,有个问题咨询一下,我们那块有些治污设施是uv光氧的,治污设施换下来的灯管、镇流器属于危险废物,但是河北目前没有处置灯管和镇流器的危废处置单位,我们一般都规范企业跟治污设施厂家签订协议,换下的废弃灯管和镇流器由厂家带走,不知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3日     

    【解答】

    上述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理由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产废单位应当将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这是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治污设施厂家是否有处置危废的资质并不知道,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规定。

    解决办法是:安装治理设施的厂家可协调有处置资格的单位,处置单位直接与辖区内的产废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如果做不到,则应当尽早淘汰这种灯管或整套污染治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