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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1日起施行!举报这些行为有奖
  •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本办法举报。

    第三条 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

    1.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

    2.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45”市民投诉中心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以及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受理的有奖举报案件交由属地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办理。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奖举报工作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有奖举报案件。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应当编制有奖举报经费预算,纳入市级年度预算。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市生态环境局查办、处罚的有奖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承办、处罚的有奖举报,奖励由各部门向举报人发放。

    第八条 经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第十一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或30日内寄送申请材料。

    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时,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第八、九、十条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

    (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四)举报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

    (五)举报人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

    (六)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淄博市当地报纸、电台等渠道发布悬赏通知。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办案过程中需要采取悬赏方式征集证据线索的,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多人提供证据线索的,按照提供证据线索的贡献程度分发奖金。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应当对接受的举报奖励事项进行登记,对符合第八条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原则上20日内确认是否符合有奖举报的要求,并向举报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承办单位一般应于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做出后15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对属于第十四条的举报,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并在60日内做出举报、投诉(信访)答复。

    办理实名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有奖举报情形举报人未主动申请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奖励资金,举报人放弃的,应当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具体承办有奖举报的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系统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规定。上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淄环发〔2019〕95号)同时废止。举报时间(来信以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