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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密封铅酸蓄电池不属于危险品运输
  • 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

    鉴于密封铅蓄电池:

    ⑴ 在巴塞尔公约中不属于危险品; 欧盟相关法规中, 除废电池运输有特殊规定外, 电池产品运输无特 殊规定;

    ⑵ 联合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带液铅蓄电池为第 8类 — 含腐蚀性物质的危险品,联合国编 号为 UN-2800,规定运输包装为第 III 类,定义为低危险性货物;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中, 密封铅蓄电池附合第 3.3章 238条 “ 危险品运输排除性规定 ” ,不受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的限 制,归入非危险品运输;

    ⑶ 权威部门和相关机构试验表明,密封铅蓄电池是完全能够保证运输安全性的;

    ⑷ 按普通货物运输无危险性风险, 近十年来, 国内未发现一起因铅蓄电池运输发生危险和污染环境的 事故;

    ⑸ 属于国家支持外商投资产业和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

    密封铅蓄电池运输不存在特殊的不安全因素和污染环境的风险,恳请有关部门将密封铅蓄电池产品列 入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范围,对于带液的开口式铅蓄电池和废铅蓄电池仍按危险品运输规定执行。

    依据详述如下:

    巴塞尔公约规定,用铅、镉、汞制造的电池不属于危险品;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废物目录 B1090中, “ 符 合某一规格的电池 ” 也不包括用铅、镉、汞制造的电池。

    欧盟相关法规中,对废电池运输有特殊规定,但对电池产品的运输并无特殊规定。

    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DG CODE 2000 Edition)》 (简称 IMDG) 中, 湿式 (带液 ) 铅蓄电池被列为第 8类货物 —— 含腐蚀性物质的危险品,联合国编号为 UN-2800,规定运输包装类别为第 III 类,定义为低危险性货物。铅 蓄电池的危险性主要针对可能发生酸液外泄产生的腐蚀性以及带电的电池可能发生短路引起着火等风险。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铅蓄电池的系统技术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铅蓄电池的结构类别也 已延伸为很多种,不同种类的电池其危险风险差别很大,有些先进的铅蓄电池其危险性风险几乎没有,完 全能满足普通货物运输管理的某些特殊规定。因此,将所有铅蓄电池产品都列入 “ 危险品运输 ” 管理范畴不 尽合理,有些属于 “ 防护过度 ” ,对于无危险风险或危险风险很小的产品实施 “ 危险品运输 ” 管理制度不仅没 有必要,同时也造成管理成本大幅度增加,浪费人才力和财力。

    “IMDG” 中提到的酸性蓄电池为直接装有酸液的电池, 按照行业规范属于 “ 富液电池 ” , 即酸液可以流动, 在电池外壳破裂损坏的情况下,电解液会外泄产生危险可能。而对于采用吸附性隔膜的阀控式密封免维护 “ 贫液铅蓄电池 ” 和 “ 电液不流动的电池 ” 胶体铅蓄电池等完全符合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第 3.3章 《适 用于某些物品或物质的特殊规定》第 238条 —— 铅蓄电池豁免条款,内容包括:

    ⑴ 电池如果能够经受一定条件下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而没有电解液漏出,可以认为电池是不漏的 (试验方法见 “ 建议书 ”) 。

    ⑵ 电池在 55℃条件下,电解液不会从有裂缝的外壳中流出,且在运输时,已对电极作了防短路的保 护,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根据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第 238条的规定, 凡能通过以上程序试验合格的电池, 可不受 《关 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限制,可归入非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结合国内铅蓄电池结构和技术的现状,实施 “ 危险品运输 ” 管理制度应区别对待。带液的开口式电池以 及废铅蓄电池应执行 “ 危险品运输 ” 管理制度, 而密封阀控贫液电池 (包括圆柱型 ) 、 胶体蓄电池以及干荷式电 池应执行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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