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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02医药废物主要来源于化学合成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等行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渣、废料、废弃产品等;HW03废药物、药品主要是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不包括HW01、HW02、900-999-49类)等。
医药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化学物质、病源微生物等能够诱发呼吸道疾病、癌症等多种恶性病变,同时也会通过环境介质对大气、土壤、水等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生态变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废药物、药品随意丢弃可能会发生化学性污染和生态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青霉素,如果自行处理,防护不当或者散发到空气中,可能会导致环境菌的变异及耐药菌的产生;粉针剂药品则会造成皮肤溃烂等等。
目前,我国针对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资源化利用和焚烧处理等,以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医药废物资源化利用主要有:
抗生素菌渣由于其营养丰富、粗蛋白含量平均在40%以上,可无害化处理后用于沼气生产,也可作为饲料添加剂;
青霉素菌渣可代替豆饼粉制抗生素发酵原料,也可经酶催化降解其中残留青霉素后烘干制成有机肥;
活性炭、吸附剂和有机溶剂等经过再生、分离等处理后,可作为化工或者其他行业的生产原材料。
对于不能直接利用的医药废物主要采用焚烧或水泥窑共处置等技术实现无害化处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都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如未分类收集则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进行分类收集,则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抗生素类菌丝菌渣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对于养殖业的危害很大,容易引起耐药性,且由于未做安全性实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因此,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未进行处理的抗生素菌渣做饲料添加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2号),禁止抗生素菌丝废渣被用作动物饲料,并将其列入危险废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进一步强化了对抗生素菌丝废渣流向饲料市场的管理。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工程技术规范》(GB51042-2014)规范了医药工业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技术要求,其中针对医药工业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有:
医药工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装载容器必须通过完整性检测,必须防止医药工业危险废物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致癌性和感染性六大特性,对人和环境构成危害;
医药工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装载容器反应完整,容器材质和衬里应与危险废物相容,容器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
抗生素发酵药菌丝废渣必须经过灭活、灭菌等预处理后,采用危险废物专用收集容器或包装袋分类收集;
液体危险废物宜用盖顶不易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盛装,宜根据液体危险废物的特性设置放气孔,液体危险废物注入容器时,应预留足够的空间;
贮存设施、场所的地面和墙裙必须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产生的泄露液、渗滤液、浸出液、清洗液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
医药工业高活性(如抗肿瘤类、活疫苗类)、高毒性(如抗代谢药品、烷化剂类)或高致敏性(如青霉素类)废弃物应灭活、脱毒、脱敏后再按医药工业危险废物处理;
生物工程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废菌丝渣、废细胞等含有病原体或者细菌、病毒的危险废物,在厂区内分类集贮存前,应进行灭活、灭菌及消毒等预处理;混装制剂类医药工业废弃物收集、贮存和运输,凡接触激素类、高致敏性及细胞毒性类等药品的危险废物,因采取灭活、灭菌、脱敏及消毒等预处理措施;提取类医药工业废弃物在提取废渣时,需要经过鉴别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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