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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18焚烧处置残渣来源于环境治理业,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固体废物焚烧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
焚烧处置残渣中因含有较高浓度的重金属(镉、铅、铬、汞等)和二噁英等有害物质,具有较强的迁移能力和生物可利用度,如果处置不当进入环境将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且长期的二次污染。
目前,我国针对焚烧处置残渣的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填埋、固化/稳定化和水泥窑协同处置,以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1. 填埋
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
(3)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2规定的限值。
2. 水泥窑协同处置
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中的要求。
(1)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不应对水泥产生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2)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中重金属的最大允许投加量不应大于表3所示,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料带入的重金属。
(3)协同处置企业应根据水泥生产工艺特点,控制随物料入窑的氯和氟元素的投加量,以保证水泥的正常生产和熟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入窑物料中氟元素含量不应该大于0.5%,氯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04%。
(4)协同处置企业应控制物料中硫元素的投加量。通过配料系统投加的物料中硫化物硫与有机硫总含量不应大于0.014%;从窑头、窑尾高温区投加的全硫与配料系统投加的硫酸盐硫总投加量不应大于3000 mg/kg-cli。
3. 固化/稳定化
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中的相关规定。
熔融技术适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和固体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等。
电弧等离子体技术适用于处置毒性较高、化学性质稳定,并能长期存在于环境中的危险废物,特别适宜处置垃圾焚烧后的飞灰、粉碎后的电子垃圾、液态或气态有毒危险废弃物等。
安全填埋处置技术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填埋场衬层不相容废物之外的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性质不稳定的危险废物需经固化/稳定化后方可进行安全填埋处置,但有机危险废物不适宜采用安全填埋进行处置。
此外,还有对残渣中的有价金属进行资源化处理,如酸提取、碱提取、络合剂提取、生物提取等。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焚烧处置残渣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772-002-18)和医疗废物焚烧飞灰(772-003-18)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则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772-002-18)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则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废金属(772-003-18)如用于金属冶炼,则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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