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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油渣不能一扔了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性质极其恶劣。


    2018年6月19日,四会市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四会市公安局办理,贞山派出所于当天立案调查。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驾车牌号码湘U90956罐式货车到四会市贞山街道姚沙村委会姚沙三村河堤新路黄家庄路段,将车上约20吨废油渣危险废物倾倒到该路段一空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7月3日黄某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批准逮捕。


    案 例


    2018年6月19日,广东省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接群众反映,有人在四会市贞山街道黄家庄段绥江河堤边非法倾倒废油渣。接报后,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四会市打击固废工作组、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贞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约有20吨废油渣倾倒在贞山街道黄家庄段绥江河堤边,在黄家庄地段中的一条未填埋的水沟里有面积约3亩的黑色油状漂浮物,并发出阵阵恶臭。经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倾倒物现场取样检测,以上倾倒物含有酚及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四会市环境保护局立即会同水务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倾倒物进行清理,共清理出15130kg废精馏残渣。


    案例分析


    (一)及时锁定证据,提供重要线索


    针对本案倾倒废油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四会市环境保护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及时会同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倾倒物现场取样检测,证实倾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将本案作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入移送程序。


    (二)行政与司法紧密衔接,形成高效震慑力


    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取证、调查的过程,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检察部门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此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