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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堆放在企业厂房二楼车间内。该企业行为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如何定义区别“擅自堆放危险废物”与“贮存危险废物”。
分析一:从“贮存”与“堆放”的法律概念角度
何为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对贮存的含义做了专门规定:“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涉及到危险废物贮存时,必须将其贮存在特定的设施或场所中,而非随意的设施或场所中,目的就是加强防护,避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伤害。
因此,只有将危险废物置于特定的设施或场所中,即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才能构成贮存行为;未将危险废物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不能认定为贮存行为。
何为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在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进行释义时,专门对堆放做了解释:“堆放是指将固体废物集中成堆,放在一起……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即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为”。
从上述分析可知,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堆放是指将固体废物集中成堆,放在一起。二者含义明显不同。
分析二: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角度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就“危险废物的堆放”有相关规定,其第六章第三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于设计原则),明确了“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如何堆放危险废物的12种堆放标准”,明显是在要求将危险废物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
此外,在“一般要求”的相关条款中也明确指出,危险废物的堆放是指在贮存设施内的堆放:“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故只有将危险废物置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同时满足“危险废物的堆放”标准,才是符合要求的堆放。除此之外,即构成擅自堆放。
分析三:从企业具体行为角度
本案中,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要求企业对危险废物应“按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也提及其已建设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且该企业产生的固废贮存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标准要求。
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危险废物污泥贮存仓库位于污水处理设施南侧,并非厂房二楼车间,但其依然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堆放在厂房二楼车间。
关于厂房二楼车间的性质,根据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厂房二楼车间用途为生产车间,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综上所述,根据“贮存”及“堆放”的法律含义,结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可知只有将危险废物置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中,才构成贮存,将危险废物置于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同时满足“危险废物的堆放”标准,才是符合要求的堆放,否则为擅自堆放。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将危险废物污泥置于性质为普通车间的厂房二楼车间,未按规定将危险废物污泥置于特定的危废仓库,不属于贮存,构成了典型的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行为。
综上,故将该违法行为定性为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而非贮存危险废物,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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