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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危废行政处罚决定案例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3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露天堆存有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且与其他工业废弃物混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

     

           2.《影视资料》。

     

           证据1.2证明该公司露天堆存有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且与其他工业废弃物混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该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18年3月,向该公司寄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执法队认为:该公司露天堆存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要求,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故适当从轻处罚。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例启示

     

           一是根据环保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是要求最严格的一项管理制度,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例如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都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企业环保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储存场所要达到“三防”要求,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账,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转移合同进行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达到3吨及以上是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废物管理不得不慎重,一不小心就可能惹上官司。企业管理人员要正确对待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