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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迁一男子非法处置废机油致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  9月28日,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波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对被告吕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嘭!”随着法槌声响,上午9:30分,宿城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始了一场既普通又非同寻常的庭审。审判长与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均由两院“一把手”唱起主角。同时,该案还在互联网上进行庭审直播。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被告人吕波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298号院内场地从事废旧机滤的收集、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持续经营时间约1个多月。2017年7月22日,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非法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废机滤、废机油等共计11.68吨。案发后,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将扣押的废机滤、废机油委托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规范处置。


           经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认定,被查扣的废机滤、废机油均为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机油的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14-08,危险特性为毒性和感染性(T,I);废机滤的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3,危险特性为毒性(T)。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吕波非法处置废机滤的行为污染了案发地土壤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人民币14.84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吕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对案发地被污染的土壤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支付生态修复费用9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为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污染清理费5.84万元。


           庭审前,宿城区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程序性事项征求控辩双方意见,进行证据交换。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9月28日分别对该案刑事诉讼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因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对生态修复费用和污染清理费当庭达成调解方案,被告人同意在3日内支付,调解方案需要向社会公告30日。合议庭将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相关赔偿履行情况,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