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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以危险作业罪被公诉,因私自分装瓶装液化气获刑!
  • 目前,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危险作业案,2人因私自存储并分装煤气(液化石油气),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和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后,我市判决的首起危险作业罪案。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会同区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瓶装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当晚,执法人员在钱清街道梅东村陈某某家当场查获152只煤气瓶,其中91只煤气瓶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在钱清街道联兴村的钟某某处查获19只煤气瓶,瓶中均装满了煤气。


    经调查,陈某某、钟某某都是液化石油气配送员,两人与公司签订的配送协议中均明确规定,必须当天将煤气瓶送至用户,充装的煤气瓶和空瓶不得储存在不安全的场所(包括自己家中),尤其是严禁对液化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然而,为了非法获利,两人私下将煤气瓶拉回家中,还利用分装工具私自分装煤气进行销售,且违法时间不短。此外,现场勘验结果显示,两人分装、存放煤气的地点均没有任何消防设施,甚至还堆放着大量易燃物品,且周围人员密集,一旦煤气泄漏、燃烧或爆炸,后果非常严重。


    “以前,像非法存储、私自分装煤气这类行为,一般要造成实际后果后才会追究刑事责任。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也要追究刑责。”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车新波说,将隐患行为入刑,可以更好地起到预防作用,提醒企业及个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